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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章程》和《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政治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应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0.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研究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5.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4.事关学生培养的其他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1至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
(一)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需要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
(二)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三)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
(四)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
确需增补其他非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的,必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三)议题涉及教职员工利益时,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
(四)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
(五)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的列席人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会议一般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本人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凡属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党政联席会议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科室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